杭州西湖博物馆总馆(西湖学研究院、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网宣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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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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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博物馆总馆文件
杭西博总馆[2020] 5号 签发人:潘沧桑
关于印发杭州西湖博物馆总馆(西湖学研究院、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网宣中心)章程的请示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特此请示,盼复。
(联系人:江卉 联系电话:87882269)
杭州西湖博物馆总馆
(西湖学研究院、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网宣中心)
2020年5月20日
杭州西湖博物馆总馆(西湖学研究院、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网宣中心) 2020年5月20日印发
杭州西湖博物馆总馆(西湖学研究院、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网宣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杭州西湖博物馆总馆(西湖学研究院、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网宣中心),英文名称为Hangzhou West Lake Museum(Research Institute of West Lake Studies、Internet Information Centre of Hangzhou West Lake National Park)。本馆地址为: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89号,网址为:www.westlakemuseum.com。
第三条 本馆经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举办单位是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
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传承、弘扬西湖历史文化、南宋官窑文化、西湖名人文化成果和传承发展的代表性实物,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
(一)西湖文化、南宋官窑文化、西湖名人文化藏品的征集、保护、管理、展览和相关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开展西湖文化的学术研究、交流工作;
(三)承担博物馆大师工作室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四)提名并任免馆长、副馆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五)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八)监督本馆运行;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一条 本馆理事会成员7名,采用委派、招募等方式产生,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 举办单位委派理事1名,由管委会文物遗产局委派;
(二) 本馆员工理事1名,馆长、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
(三) 社会人士理事5名,由行业专家、文博专家代表等组成,面向社会征选。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 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二) 审议本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三) 选举理事会理事长和秘书长;
(四) 审议决定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五) 审议本馆的财务预决算;
(六) 审议本馆年度工作计划;
(七) 审议本馆年度工作报告;
(八) 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 沟通协调本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党委、政府、社会对本馆事业的支持。
第十三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二节 理 事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为非领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社会人士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 身体健康、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二) 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三) 无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五) 机关委派理事应由委派机关授权,如发生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由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要求,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程序予以更换;
(六) 本馆员工理事由本馆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需在本馆工作五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能完成本届任期;
(七) 社会理事的产生需满足下列一项条件及以上,由理事会聘任。
1、文化、艺术、教育、法律、金融等社会知名人士;
2、本馆捐赠者代表;
3、本馆志愿者代表;
4、每年向本馆提供相当数额捐助(捐款以人民币50万元为下限)的社会人士;
5、为本馆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其他社会人士。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 参加本馆举办的活动;
(五)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 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 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 不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五) 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六) 不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七) 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 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
(二) 因本人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
(三) 因本人工作或职务变化等原因,不适合行使相关身份理事职责;
(四) 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
(五) 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六)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新提名更换或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更换或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
第三节 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设秘书长一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 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 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 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二) 受理事长委托,完成相关工作;
(三) 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举手、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馆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本馆年度工作报告;
(六)选举本馆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
(七)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 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 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 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 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 编制本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 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 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 做好藏品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 根据工作需要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藏品征集、学术研究、展览陈列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 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五)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委托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职工
第三十七条 本馆职工由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九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四十一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四十二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藏品等级、单独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四十六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善、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年报、职工大会、馆内办公平台、新闻媒体和本馆网站。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 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 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5月 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杭州西湖博物馆总馆
(西湖学研究院、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网宣中心)
2020年5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