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革命”再深化《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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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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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4日从浙江官方于杭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当日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林表示,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于全面推进“垃圾革命”,用法治手段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管理实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同时,《条例》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并强调全民参与,充分发挥村(居)委会、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从源头促进生活垃圾减量,是防治生活垃圾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为此,《条例》作了针对性规定,如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制定绿色包装地方标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回收利用产品和包装物,要求电子商务、快递和外卖行业经营者优先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
针对回收体系不够健全、低值可回收物回收率低等问题,《条例》规定,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建设。同时,制定扶持政策推进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并引导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回收网络,鼓励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点,采用多种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并要求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同时各住宅小区、农村、有关场所应按照规定分别设置相应生活垃圾收集容器。